(1)部长级会议。它是WTO的最高权力机构,由各成员代表(主管外经贸的部长、副部长或其全权代表)组成。部长级会议至少每两年举行一次,可就WTO管辖的任何多边贸易协定的任何问题做出决定。
(2)总理事会。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,由全体成贝代表组成的总理事会代行其职责。总理事会可视情况需要随时开会,自行拟订议事规则及议程。总理事会还有两项具体职能,即WTO协定要求总理事会作为“争端解决机构”和“贸易政策审议机构”召开会议。这两个机构分别负责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和实施贸易政策帘议的安排。
(3)各专门委员会。部长级会议下设若干个专门委员会,以处理特定贸易问题。主要有5个:贸易与环境委员会;贸易与发展委员会;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: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;预算、财务与行政委员会。此外,在货物贸易理事会下就具体贸易问题还分设若干委员会。
(4)秘书处与总干事。WTO成立一个由总干事领导的秘书处.负责处理WTO的日常事务。WTO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,大约有500人。秘书处的职能是为从WTO的各种机构提供秘书性工作,其工作人员由总干事指派,并按部长级会议通过的规则决定他们的职责和服务条件。总干事由部长级会议选定和任命,其权力、职责、服务条件和任期均由部长级会议以立法形式确定,总干事是每一轮多边贸易谈判的当然主席。
四、WTO的基本原则
(一)非歧视原则
非歧视原则又称无差别原则,是指各成员之间应在无歧视的基础上进行贸易,相互的贸易关系中不应存在差别待遇。是GATT和WTO中最重要的原则。
1.WTO体系中的最惠国待遇原则
在《关税与贸易总协定》GATT1994、《服务贸易总协定》GATS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》TRIPs中都进行了规定。
2.WTO体系中的国民待遇原则
WTO规定,进口产品和本地生产的产品应该受到同等的待遇,而且至少应该在外国产品进人进本国市场之后给予同等待遇;对于外国和本土的服务、商标、版权和专利等也应该享受同等的待遇。
(二)自由贸易原则
WTO的自由贸易原则具体体现在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、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和市场准入原则等方面。
1.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
关税保护与关税减让原则包括两层含义:一是以关税作为各缔约方唯一的保护手段;二是各缔约方应遵循互惠互利的原则,通过关税减让谈判,逐步降低关税水平,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开展。
2.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
GATT和WTO规定原则上应取消或禁止采用进出口数量限制,因为它妨碍了竞争,违背了总协定对各缔约方只能通过关税来保护本国工业的规定。
3.市场准入原则
所谓市场准人是指一成员方允许另一成员方的货物、劳务与资本参与本国市场的程度。WTO的市场准入原则旨在通过增强各成员外贸体制的透明度,减少和取消关税、数量限制和其他各种强制性限制市场准人的非关税壁垄,以及通过各成员方对开放其特定市场所作出的具体承诺,切实改善各成员市场准入条件,保证各成员的商品、资本和服务可以在世界市场上公平地自由竞争。
(三)透明度原则
透明度原则又称贸易政策法规透明度原则、可预见性原则,主要体现在: